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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1-30 04:2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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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建湖县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处理办法: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这一规定解决了生育保险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了

建湖县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处理办法:

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这一规定解决了生育保险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拓展】

一、生育津贴基数: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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