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处理办法:
“30日”指的是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可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适当延长时限。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特别是参保单位,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如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等,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年”指的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这三类主体,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上述人员在1年之内未提出申请的,属于不予受理范围。
【拓展】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被评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包括:
(1)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5-6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7-10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