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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政府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费标准指导价

响水县政府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费标准指导价

发布时间:2023-04-07 21:4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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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响水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指导价:说明:1、停放2小时后,不足1个计费单元(即每2小时)的部分,按1个计费单元的标准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时间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2、无论是否连续停车,24小时内(含24小时)汽车停放费收费限额均按蓝牌照车

响水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指导价:

说明:

1、停放2小时后,不足1个计费单元(即每2小时)的部分,按1个计费单元的标准计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时间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费。

2、无论是否连续停车,24小时内(含24小时)汽车停放费收费限额均按蓝牌照车及小型新能源专用号牌车10 元/辆、黄牌照车及大中型新能源专用号牌车20 元/辆执行。

3、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收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4、上述为最高收费标准,停车场可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拓展】停车收费范围:

此次公布机动车停放费标准仅限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即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具体包括: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