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公积金提取政策变化一览:
1、为保证《细则》的严肃性、长期性,不因具体的额度调整而相应修改,原第十二条(现第十三条)内容简化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以管理中心公布的额度为准。”
2、为方便群众,取消提取申请时限。原第十五条、十六条(现第十六条、十七条)取消购房建房一年内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后三个月内申请补提取的的时间限制。
3、为防范骗提套取公积金行为,增加第四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除外),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为防止虚增交易价格,原第十条(现第十一条)增加“精装修成品房载明的装潢装饰费用”和“对成交价格异常的二手房,以管理部确认的价格为准。”
5、为打击违规提取和虚假交易,原第二十六条(现第二十七条)修订为“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成交价格异常、面积异常、购买房屋非自住、不能提供自有资金证明、购买部分产权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