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0 19:0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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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盐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凡在盐城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征缴标准】一、残保金按上
盐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凡在盐城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征缴标准】
一、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为降低企业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2年全市企业残保金征收比例标准继续延用2021年标准。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2021年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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